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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556号

袁敏申请执行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敏,刘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56号

申请执行人:袁敏,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袁敏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宇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晓强

审判员  赵岗岗

审判员  贾 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