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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866号

重庆市绿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本仁谭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开县绿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家田,谭本仁,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866号原告重庆市开县绿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开州区。法人代表:梁金忠。被告谢家田,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谭本仁,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3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谭平,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重庆市开县绿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田、谭本仁、谭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市开县绿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家田、谭本仁偿还原告本金800万元,并从2013年11月18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谭本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开州区检察院立案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开县绿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本仁、谢家田、谭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学泉

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

人民陪审员  赵玄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子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