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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613号之一

王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613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莲

人民陪审员  许婷婷

人民陪审员  朱艳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卫芝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