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1764号原告尹平。原告黄清杰。被告黄清刚(黄青刚)。被告黄海亮。
原告尹平、黄清杰与被告黄清刚、黄海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平、黄清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清刚、黄海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清刚、黄海亮赔偿医疗费3222.38元、误工费2060.52元(98.12元×21天)、护理费868.56元(124.08元×7天)等共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10时左右,大队来打地,黄清刚家是承包地,我家是小片荒,他家打完了不让大队给我家打,我就准备带我母亲黄清杰回家,黄清刚奔我过来把我手机抢走了,一个手拿着手机一个手扯着我的头发拽了十多米远,之后扔了我的手机,一个手扯着我头发一个手打我的头。正打我头的时候黄清杰要上来拉架,黄海亮把黄清杰推到了。黄清杰仰着躺在地上,黄清刚把我拖过来扔在黄清杰身上,黄清刚的腿跪在黄清杰左胸上并打她嘴巴子,后来组长过来把黄清刚从我俩身上拽下去了。后来黄清杰就报案了,我在东丰县医院住院7天,花掉医药费3222.38元,二级护理,出院休息2周。黄海亮没有打我。黄清杰诉称,打仗那天我准备过去拉架,一边跑一边喊人,没等我跑到地方,黄海亮就把我推到了,后来的过程和尹平说的一致。我没有住院。黄清刚、黄海亮未出庭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10时许,因土地确权问题,黄清杰与黄清刚(系亲兄妹)发生了争执,黄清刚对尹平进行殴打,造成尹平受伤的后果,并于当天到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顶部头皮挫伤、胸壁挫伤、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住院7天,出院休息2周,二级护理,花掉医药费3222.38元。黄清刚也用腿压住黄清杰的胸部,打了黄清杰嘴巴子,但黄清杰没有住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清刚殴打尹平事实清楚,并且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黄清刚应承担赔偿责任,尹平也参与了纠纷的争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黄清刚虽然也殴打了黄清杰,但黄清杰没有住院,亦没有损失,黄清刚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海亮在此次侵权纠纷中没有参与殴打,不承担赔偿责任。尹平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3222.38元,误工费2060.52元(98.12元×21天)、护理费868.56元(124.08元×7天),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7天),共计6851.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清刚(黄青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尹平损失费6851.46元的80%即5481.17元。
二、驳回原告尹平、黄清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黄清刚负担40元,原告尹平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