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834号罪犯李鑫,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吉丰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5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11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9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1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彭战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李鑫于2007年3月2日17时30分许,为索要学费而携带尖刀窜至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张家村二社其外祖母李桂芝家,后与被害人李桂芝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李鑫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照李桂芝腹部及颈部连刺数刀,李桂芝到底后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李鑫将李桂芝藏于仓房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取走。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9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45.5元。有胸壁结核术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鑫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