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魏传海,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忠之,男,生于1960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牛营朕,男,生于1973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广一,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卜祥华,男,生于1970年9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延菊,女,生于1979年5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被告魏传海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传海、李忠之、牛营朕、刘广一、卜祥华、高延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忠之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广一承诺分期还款,其名下车辆暂无法执行。通过对其他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章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