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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005号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传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传海,李忠之,牛营朕,刘广一,卜祥华,高延菊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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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魏传海,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忠之,男,生于1960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牛营朕,男,生于1973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广一,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卜祥华,男,生于1970年9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延菊,女,生于1979年5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被告魏传海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传海、李忠之、牛营朕、刘广一、卜祥华、高延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忠之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广一承诺分期还款,其名下车辆暂无法执行。通过对其他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章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