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许育林,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苏云山,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文礼与被执行人苏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4)晋民初字第5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苏云山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将苏云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苏云山银行存款10061元,因苏云山尚有其他未结执行案件,本案可分得2515元,被执行人苏云山至今尚欠92485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履行。因查无被执行人苏云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