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于静,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于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继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