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3民初717号原告雅安市名山区星萍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经营者柏星萍。被告李万康,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现住雅安市名山区。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星萍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星萍建材)与被告李万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星萍建材经营者柏星萍、被告李万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萍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000元,并给付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每月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木工,自2014年3月11日开始从原告处采购材料,但在原告供应了材料后,被告没有向原告付清材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主要内容为“被告欠原告材料款5000元,愿从2016年2月16日起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每月5%支付利息”的欠条,且至今未还款。李万康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原告供应的材料里有白蚁,房主未支付钱,所以不同意给付;2、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调减。
本院认为,李万康承认星萍建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星萍建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材料款5000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买卖材料单据、欠条、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材料,其依法应当支付材料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5000元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万康关于原告供应的材料里有白蚁、不同意付款的辩解意见,其提交的照片和视频不能证明其所称白蚁的来源、形成的原因等,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万康关于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过高,请求法院调减的辩解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调减为以欠付货款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时间,应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超出该期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万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雅安市名山区星萍建材经营部货款500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雅安市名山区星萍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万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