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925执326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运禄、周运明、阮小丹、张明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张运禄、周运明、阮小丹、张明堂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阮小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凌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怀武 来自:
申请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申请人张运禄、周运明、阮小丹、张明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925执326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运禄、周运明、阮小丹、张明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张运禄、周运明、阮小丹、张明堂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阮小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凌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