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刑初71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世平,男。2007年8月9日被告人丁世平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5月8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庆飞,绰号哈喽,男。2007年8月9日被告人张庆飞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8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男。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害人李某某给冯某某当担保人,从被告人丁世平处借高利贷3万元。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去羊泉找冯某某要账未果后,被告人丁世又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将车从羊泉开至富县某某火锅门口。当晚,被害人李某某将车开至某某火锅店门口,在被害人李某某车内,被告人丁世平要求被害人李某某还钱,被害人李某某说自己没钱,被告人丁世平要求被害人李某某给被告人张庆飞打三万元欠条,并将其的车抵押给被告人张庆飞,遭到被害人李某某拒绝后。被告人丁世平用车上放着的一本杂志,在被害人李某某身上打了两下,并用拳头在被害人李某某胸口打了两拳,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三人不让被害人李某某离开。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同意给被告人张庆飞打三万元欠条,并将自己的车抵押给被告人张庆飞。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才开车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回家中,后被告人丁世平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车开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指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害人李某某给冯某某当担保人,从丁世平处借高利贷3万元。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去羊泉找冯某某要账未果后,被告人丁世又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将车从羊泉开至富县某某火锅门口。当晚,被害人李某某将车开至某某火锅店门口,在被害人李某某车内,被告人丁世平要求被害人李某某还钱,被害人李某某说自己没钱,被告人丁世平要求被害人李某某给被告人张庆飞打三万元欠条,并将其的车抵押给被告人张庆飞。在遭到被害人李某某拒绝后,被告人丁世平用车上放着的一本杂志,在被害人李某某身上打了两下,并用拳头在被害人李某某胸口打了两拳,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三人不让被害人李某某离开。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同意给被告人张庆飞打三万元欠条,并将自己的车抵押给被告人张庆飞。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才开车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回家,后被告人丁世平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车开走。又查明,2007年8月9日,被告人丁世平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5月8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8月9日,被告人张庆飞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8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二被告人在2014年又犯罪,属累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18日,富县公安局接北教场李某某报警称被丁世平、张庆飞以要账为由对其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行其将车辆抵押给张庆飞。要求查处。经民警走访调查查证属实,2016年6月18日立为刑事案件。2、户籍证明证实,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三人的身份信息,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6月17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北教场秋家沟将张庆飞抓获,同日,丁世平到富县公安局自首。18日凌晨2时许,马某某到公安局准备探望丁世平、张庆飞时,被民警抓获。4、被害人李某某证实,冯某某是他朋友,2014年3月份冯某某从丁世平处借了36600元,是他代其给丁世平打的借条,他是担保人。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五点多,丁世平和张庆飞和另外一个人将他从富县北教场某某焖锅叫出来,他上了丁世平的车,其让他还钱,他说去找冯某某。他们一起去羊泉找冯某某没有找到。又开车到了富县天然气公司门口,丁世平让他把车抵押给其,他说不行,丁世平就用一个笔记本卷住在他肩膀上戳一下,他从车上下来,张庆飞说“你今天不押车就走不了。”他就又坐到车上,丁世平就把笔记本卷起来,过一会在他身上戳一下,还用拳头在他胸前打,让他坐在车上,不让他走,反复就是那句话,让他把车押给其,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他实在受不了了,最后,同意把车抵押给丁世平,并给他写了“借条,今借到张庆飞现金四万元,以陕JG91**东风风神A60车为抵押,借款人李某某,然后丁世平他们就放他走了。他的车价值99800元。他把冯某甲给丁世平打的2.7万元的条子抽走了。过了一个月,他在商场巷遇见丁世平,其让他还钱,他说车他不要了,其打了他一拳,过来城建监察的车他认识,就上车走了。十几天后,丁世平和张庆飞还有三个人来他店里,让他还上次押车四万元的利息,把他店里墙上的手机壳打掉,他报了110,警察来劝了一会丁世平就走了。2014年12月19日晚,他和女朋友张文娟在真爱唱歌,遇见丁世平,其让他还钱,他说没钱,边上七八个小伙对他拳打脚踢,他们打够了就走了。第二天,他去城关派出所报警了。四万元每日四百元的利息,他找不到冯某某,就这样被逼着要账。他还给杨力担保向张三龙借了五万元,让他还七万元。他打的这三万元是租子钱,张庆飞和丁世平每十天来要一次利息,十天是三千,他利息清了有三四万,后来把那三万元也还了。5、辩认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6年6月21日9时58分至10时26分,被告人张庆飞、丁世平辨认其伙同马某某在富县城建局对面公厕旁、泽慧小区某某火锅店门前对李某某殴打。6、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07年8月9日张庆飞、丁世平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又六个月。张庆飞于2010年12月8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丁世平于2010年5月8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7、被告人丁世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他因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2014年8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他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其要钱,其说在某某焖锅,他开车拉着张庆飞和马某某把李某某拉到某某火锅门口,他问其要钱,钱是冯志强从他这里拿了三万,其给当的担保,里面一万元是李某某要拿的,他找不见冯志强,就找李某某这个担保人,李某某说去找冯志强,他开车拉着李某某找到其自己的车,李某某开车拉着他们去了羊泉,冯志强他妈说果园卖了给钱,李某某又开车拉着他们回到某某火锅门口,已经凌晨0时左右,他当时有点不愿意,觉得冯志强他妈给他把钱还不了,他嫌冯志强他妈年纪大不想和她说,他看李某某拿不出钱就让其把车押给张庆飞。另外,让李某某再打三万元钱条子,李某某不同意。他就用车上放着的一本杂志在李某某头上打了两下,用拳头在李某某胸口打了两拳,张庆飞骂李某某,扑着准备打,但是没有打上。这样僵持了两个小时。最后,李某某同意,就给张庆飞打了三万的条子,他们将李某某的车开走了。从羊泉回来到某某火锅,李某某没有提出离开,就算李某某离开,他们也要一直跟着。8、被告人张庆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2006年12月8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9、10月份一天下午6时许,丁世平让他和其去某某焖锅给他帮忙要账,丁世平开车接上他和马某某,到了焖锅,李某某出来,他们坐着车到了某某火锅门口,丁世平问李某某要钱,李某某说没有,他俩说去羊泉找冯某某,他们开车到某某焖锅,李某某开车拉着他们去了羊泉,晚上10点多了,他们在车上,李某某到了冯某某家,冯某某他妈出来说苹果卖了给还钱。他们就回到火锅店门口,在车上说了一个多小时,丁世平看李某某拿不出钱,就让其把车押给他。另外,让李某某再打三万元钱条子,把冯某甲的条子抽了。李某某不同意,丁世平拿着一个小本子在李某某头上打了两下,用拳头在李某某胸口打了几拳,他骂李某某,扑着准备打,但是没有打上。他就是想吓唬吓唬其,他们继续逼着李某某要钱,李某某没办法,就给他打了三万的条子,他们将李某某的车开走了。车还是丁世平的,就是拿他做个幌子,条子是打给他的。从羊泉回来到某某火锅,李某某没有提出离开,他们找其要钱,其不给肯定不会轻易让其走。下午六点多叫的李某某,晚上十二点多让李某某回去的。9、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11月份一天下午6点,丁世平给他打电话,说帮忙问李某某要账,丁世平开车接上他和张庆飞去了某某焖锅,把李某某叫上车,拉到某某火锅门口,李某某说钱是冯某甲拿的,其就是个保人,其没有钱,可以带他们去羊泉找冯某甲家要钱。他们又去了焖锅,李某某开着其的车拉着他们去了羊泉,冯某某他妈出来说了啥,他没有注意听,李某某又开车拉他们到某某火锅门口,丁世平在车上又问李某某要钱,李某某说没钱,丁世平就让李某某把车押给张庆飞。另外,让李某某再打三万元钱条子,李某某不同意,丁世平用车上放着的一本书在李某某头上打了几下,用拳头在李某某胸口打了两拳,张庆飞扑着准备打,但是没有打上。他们在车上坐了两三个小时,李某某同意给打欠条,再把车抵押,他们将李某某的车开走了。李某某没有提出离开,他们找其要钱,不还钱不可能让其走。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马某某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丁世平提供索要高利贷,并纠集他人,且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庆飞、马某某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世平、张庆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世平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飞、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张庆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