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1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00545227-6。法定代表人杨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国坡,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夏继忠,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17175648-6。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质监稽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邮寄方式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送达(平)质监稽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催告书后,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平)质监稽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平)质监稽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甄松淼
审判员 崔 昭
审判员 薛秋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梦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