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2081号之二
原告:郑敦迁,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新春村,组织机构代码15663961-X。法定代表人颜龙进,负责人。
被告:颜龙进,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郑敦迁与被告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颜龙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郑敦迁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敦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2元,减半收取计9836元,由原告郑敦迁负担。
审 判 长 赵艺兴
审 判 员 戴阿福
人民陪审员 陈阿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