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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2081号之二

郑敦迁与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颜龙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敦迁,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颜龙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2081号之二

原告:郑敦迁,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新春村,组织机构代码15663961-X。法定代表人颜龙进,负责人。

被告:颜龙进,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郑敦迁与被告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颜龙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郑敦迁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敦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2元,减半收取计9836元,由原告郑敦迁负担。

审 判 长  赵艺兴

审 判 员  戴阿福

人民陪审员  陈阿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