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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4执80号

梁向前与李端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向前,李端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梁向前,男,1965年2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李端坚,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向前与被执行人李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工商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端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李端坚已病故,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梁向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端坚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石峰

审判员  农有明

审判员  梁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