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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1330号

马志国与李树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志国,李树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330号原告马志国,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树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国诉被告李树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司培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