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330号原告马志国,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树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国诉被告李树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司培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