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269-4号申请执行人高菁,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才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75,8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福田区莲花西路缔梦园三期裙楼某九房产(房地产证号30××05、30××04、30××03、30××98、30××00、30××99、30××02、30××01、30××97)。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乐居行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深乐居行评字[2015]08(0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为人民币171,291,550元。经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5年12月4日在该中心拍卖上述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171,291,550元。由于第一次拍卖流拍,2015年12月25日,该中心依法降价第二次拍卖上述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137,033,240元。又由于第二次拍卖流拍,2016年1月19日,该中心依法降价第三次拍卖上述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109,626,592元。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上述房产抵债。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在《深圳商报》B03版刊登变卖公告,变卖上述房产。深圳市金意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购买申请并被确定为准买受人。2016年6月15日,深圳市金意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购买价款人民币109,626,592元。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房产作价人民币109,626,592元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深圳市金意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申请书,申请本院划付执行款。本院依法向深圳市乐居行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划付评估费人民币89,629元、依法扣缴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6,937元后,于2016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109,360,02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由于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抵押房产虽已处置完毕,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守辉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代理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兴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