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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354号

李梦娜与唐骏、株洲市国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梦娜,唐骏,株洲市国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354号原告李梦娜,女,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骏,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国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汽车城C区11栋9-10号。法定代表人高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李先良。

原告李梦娜与被告唐骏、株洲市国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新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