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195号申请人孙彩琴。委托代理人柳卫国,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魏延展。被申请人赵锋。
申请人孙彩琴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魏延展、赵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延展、赵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