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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财保195号

孙彩琴与魏延展、赵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彩琴,魏延展,赵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195号申请人孙彩琴。委托代理人柳卫国,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魏延展。被申请人赵锋。

申请人孙彩琴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魏延展、赵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延展、赵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