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光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8号院2幢1层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燕,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保杏,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宝金证经字第001号公正书向被执行人杨保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保杏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60000元,另承担执行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保杏的银行存款365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