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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528号

宝鸡市光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保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光宇典当有限公司,杨保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光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8号院2幢1层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燕,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保杏,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宝金证经字第001号公正书向被执行人杨保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保杏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60000元,另承担执行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保杏的银行存款365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