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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94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张开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执行员  张雁东执行员  肖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