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张开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执行员 张雁东执行员 肖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