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华飞,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董文才,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任华飞与董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104.05元,另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2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