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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辖终201号

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创业路14号。法定代表人朱学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爱军,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1年1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37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德州仲裁委委员会申请仲裁,且属同一人书写,原审法院认为内容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合同第37条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法唯一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非仲裁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本案被上诉人申请仲裁,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的撤销,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该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系授权性法律规范,依据该规定,无论是因何种事由,仲裁裁决一旦被撤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有权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人民法院起诉。但同时,该条款亦明确排除了原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德仲裁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被本院撤销,双方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乐陵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乐陵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延   军

审判员 吴东锋

审判员郝全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照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