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429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
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小望,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天云霞,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利,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分公司与被告周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分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玉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