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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催25号

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催25号申请人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法定代表人韩延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制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袭建永,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制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人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票号XXX;金额四十六万元;出票人是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到期日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德天

代理

审判员  韩永飞

代理

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