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825号罪犯鲁中结,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中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9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鲁中结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鲁串结到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泉林山庄附近南龙停车亭处,将杨某红骗至南龙村金字山山腰一墓地处,强行脱去杨某红的裤子,恐吓杨不得反抗后,对杨某红实施了奸淫。2011年8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鲁中结到中山市三乡镇平东市场二楼平台处,将石某芝、石某成骗至三乡镇南龙村金字山山腰墓地处,对石某芝实施奸淫,过程中还使用手机拍摄石某芝的裸体照片。2011年10月28日下午4时30分,被告人鲁中结持伪造的学校职员证到中山市三乡镇南峰学校附近,逼迫两被害人上山。后被预伏的治安员发现将被告人鲁中结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鲁中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作案次数较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中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