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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128号

朱文本与曹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文本,曹学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2128号

原告:朱文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高。

被告:曹学忠。

原告朱文本与被告曹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学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文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3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份起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至12月,原告在连云港市××区印象西班牙小区带工人为被告提供瓦工劳务,共产生人员工资23000元,其间被告还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曹学忠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及12月期间,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连云区印象西班牙小区的瓦工、杂工等劳务,后原告带领刘士海等6人共同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劳务,共产生人员工资23000元。因被告未向原告及刘士海等6人支付工资,原告向刘士海等6人垫付了全部工资17800元,其间被告另向原告个人借款3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到朱文本工资及借款叁万元整,共计五万叁仟元,到结账时工资单对算。曹学忠,2014年7月3日。”出具该欠条后,被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工资表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工资表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借贷关系,经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53000元,该款项被告应支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自2013年1月份起算,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确认截止到2014年7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5300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按照自2014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学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文本欠款53000元及利息(以53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曹学忠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代理

审判员  薛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