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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初9号

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初9号原告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东高庄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培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亓冬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东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中段翠园街100号。法定代表人陆新生,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安玉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杨学范,该党校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陈万刚,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全明,该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驻马店市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外运公司4号)。法定代表人史小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长青,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第三人驻马店市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3)驻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原告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程序不当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其在申请的司法救助没有获得批准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600元,退还与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

审判员  吴宏宇

代理

审判员  杜欣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