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823号原告韦耐芬,女,1977年10月1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莫四龙,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耐芬诉被告莫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耐芬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沟通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韦耐芬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耐芬负担。
审判长 朱张燕
审判员 蒋茂金
审判员 陈 莹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少涵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