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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1823号

韦耐芬与莫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耐芬,莫四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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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823号原告韦耐芬,女,1977年10月1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莫四龙,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耐芬诉被告莫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耐芬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沟通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韦耐芬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耐芬负担。

审判长  朱张燕

审判员  蒋茂金

审判员  陈 莹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少涵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