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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1828号

张玉与新疆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玉,新疆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2民初1828号

原告:张玉,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杨萍,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瑶池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卢智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与被告新疆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林房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萍,被告亿德林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江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诉称: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工程师,约定工资为年薪15万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和五金。2016年2月至3月份的工资至今都没有支付。2016年7月11日,阜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张玉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作出阜劳仲案字(2016)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亿德林房产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认可原告在我公司工作的基本事实。第一、原告属于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应当适用公司法来调整。第二、原告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我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并不存在年薪是150000元的事实,月平均工资是7000元左右,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庭审中,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一、2016年7月11日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实该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二、工资明细一份,拟证实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时间与工资情况。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2014年4月开始工作没有异议,但认为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认为工资情况因本案不涉及故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医疗保险缴费账单一份、养老保险缴费账单一份,拟证实被告给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经质证,被告质证无异议,对交纳的时间和金额我方不发表意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被告亿德林房产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公司章程一份,拟证实被告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七项中明确载明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以此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工程师,对于其处理应适用公司法。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章程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确认的证据,可以证实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4月,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工作岗位是工程师,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协调劳务和工程施工。

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资并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阜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张玉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作出阜劳仲案字(2016)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是工程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资。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并从事原告安排的工作,工作内容属于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张玉与被告新疆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10元,邮寄费80元,以上合计90元由被告新疆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淑红

代理

审判员张婷

人民陪审员马小玲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