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95号原告上海国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唐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彭丰,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全彦,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彭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国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613.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806.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良
审 判 员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