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558号
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杜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4844元(户名: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号:400002660920119XXXX)。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伟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