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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265号

单战与夏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战,夏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65号

原告:单战,现住农安县。

被告:夏占友,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战诉被告夏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战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王振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