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65号
原告:单战,现住农安县。
被告:夏占友,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战诉被告夏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战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王振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伟 搜索“”
单战与夏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65号
原告:单战,现住农安县。
被告:夏占友,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战诉被告夏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战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王振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