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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1334号

陈新明与曾繁玖、刘明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新明,曾繁玖,刘明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34号

原告:陈新明,男。

被告:曾繁玖,男。

被告:刘明权,男。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新明与被告曾繁玖、刘明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新明承担。

审判员  周海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