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王贵铭。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魏本玲。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贵铭与被执行人魏本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