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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刑初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龙。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龙及其辩护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小龙在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与凯江六桥之间的巷子内将林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2016年4月11日17时许,民警根据被盗车辆的GPS定位信息,在张小龙位于中江县凯江镇玄式村2组出租房内查获了被盗电动车并现场挡获被告人张小龙。经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林某某被盗大阳牌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20元。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张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小龙辩称涉案车辆不是其盗窃的,是从他人处购买的。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小龙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与凯江六桥之间的巷子内的一辆黄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停放于中江县凯江镇玄式村2组其租住房内。当日17时许,民警根据被盗车辆的GPS定位信息,在被告人张小龙出租房内查获了被盗电动车,并现场挡获被告人张小龙。中江县公安局将该车扣押,发还被害人。经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大阳牌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2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林某某四轮电动车被盗一案,中江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我开我的电动车到中江县凯江镇美好家园超市耍,我将电动车停放在美好家园建设银行和原来森林雨火锅店之间巷子里。我回来就没有看到车子了。电动车上我儿子帮我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并且在我手机上安装了查看GPS定位的软件。我就看到我车子已经停到中江县凯江镇继光大道中断西湖砂锅附近了。随后我就报了警。报警后,警察在继光大道中断垃圾桶对面巷子里一间卷帘门内找到了车子,现场抓到了贼娃子。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张小龙母亲。警察抓张小龙之前的半个小时我到的张小龙那里,是孙儿闹着要去看他爸爸,我带孙儿过去后看见一辆黄颜色电动四轮车,停在他出租房里面,当时张小龙拿了把改刀在这辆电动车里面修什么。我孙子喊了声爸爸,张小龙答应了之后,他就接着钻进黄色车子里面修着什么,没有管我们了。我当时也没有问张小龙车子的事情,我儿子张小龙也没给我说车子从哪里来的,他一直待在车子里面忙。我去之前张小龙也没给我打电话,是孙子喊要爸爸,我才带孙子去看看张小龙在不在。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江县公安局勘查了林某某车辆被盗现场。5、被盗电动车导航定位截图照片及说明主要证实,12016年4月11日被盗电动车CPS历史轨迹全景。林某某从家里驾驶电动车出发地点、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3时59分47秒;林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被盗地点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4时6分45秒。车辆被盗后开始移动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4时25分50秒。被盗电动车被盗后停止运动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4时32分28秒。后一直停放在该地点直至2016年4月11日17时58分56秒。停放时间达3.4小时。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该车被盗后运动了6分38秒至其最终停放位置,结合全案证据该车后一直停放于张小龙出租屋直至被查获,长达3.4小时。6、被盗车辆天网监控截图证实,被盗电动车2016年4月11日14时26分19秒经过了滨河路丁字路口。14时29分05秒经过了龙王阁新建道路处监控。14时30分20秒经过了财政局处的监控,14时30分39秒经过了司法局路口处的监控。7、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实,中江县公安局检查了张小龙的租住房,对停放在该出租房内的被盗大阳黄色四轮电动车进行了检查。电动车前引擎盖被人为拆下,驾驶员车门处车锁位置有明显撬痕,驾驶员一侧车门玻璃扣锁位置发现明显撬痕,致扣锁断裂。另在该现场发现一辆红色富贵泉电动车一辆,无牌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检查到钓鱼杆包一个,内有黑色加压气枪一把。在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手扶箱中发现自制开锁工具三个,在三轮摩托车后排座椅上发现红色变压器一台,自制开锁工具三个,在摩托车后排座椅背后发现自行改装拖车工具一台。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中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黄色四轮电动车、红色三轮燃油摩托车、红色电动三轮车、气枪一支、铅弹72颗。涉案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9、侦查实验笔录证实,为确认犯罪嫌疑人张小龙从盗车现场到其出租房用时6分28秒过程中是否能有其供述的从他人手中购买赃车所需时间。过程及结果:从中江县滨河路与凯江六桥被盗电动车停放位置的巷内,以匀速20公里/小时速度沿被盗车辆轨迹行驶需7分48秒;以匀速30公里/小时速度沿被盗车辆轨迹行驶需6分29秒;以匀速40公里/小时速度沿被盗车辆轨迹行驶需05分35秒。因此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小龙辨称其在中江县凯江镇南塔“三参渡”处与人谈价并购买赃车的说法不成立。10、购车发票及证明证实,2015年1月15日林某某在中江县金航摩托车购买了一台大阳电动四轮两座车。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小龙现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吸食毒品种类为冰毒。12、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20元。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小龙因抢劫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判处有其徒刑2年缓刑3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14、被告人张小龙2016年4月12日供述证实,2016年4月11日吃完午饭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出去耍,走到南塔“叁参渡”茶楼外面遇到“飞娃”开着一辆黄色的四轮电动车,我问飞娃这段时间有没有电动车,我想买一辆用来接送娃娃上学,“飞娃”问我现在他开这辆电动车要不要得,我说要得,我问多少钱,他说给3千多,我说只给3000元,他说要得,我当时身上有4千多元现金,我就给了飞娃3000元钱。我买车时只有我和飞娃在场。我晓得我购买的电动车是辆被盗车辆,飞娃在哪里偷的我不知道。后我把那辆黄色四轮电动车开到我在凯江派出所对面出租屋里面,停好后出来耍了大概一个小时,回到出租屋里面整理那辆黄色四轮电动车,车上有几个U盘、有袋花生、有袋瓜子、有几张打印门面出租的纸、还有件衣服。我在整理过程中警察就来了。我和飞娃是在绵阳市新华劳教所认识的,当时我们两个都在那里劳教。飞娃具体姓名我不清楚,30多岁,具体哪儿人我不清楚,现在他在何处我不清楚。买车的钱是我打渔卖给私人挣的。时间我记不得了,我和他交易了5分钟左右。现场只有我和飞娃。我不知道电动车车锁与左侧车窗的痕迹是如何造成的。四轮电动车车锁是飞娃换的谁更换的,我没换。民警到出租屋时,我正在车子上整理车子。我没有盗车,我是买的赃车。我买赃车回家时我妈在出租房楼下,我给妈说了买的赃车接娃娃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本案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张小龙盗窃所得,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要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被告人张小龙前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龙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小龙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对其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涂 忠

人民陪审员  朱家林

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