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陈宜峰,男,生于1970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号。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宜峰与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川079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群案,且涉稳定。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待统一处置,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待财产处置条件成熟后或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核实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9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福 林
审判员 李 志
审判员 康银先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茂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