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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3775号

黄金富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775号罪犯黄金富,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清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富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金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金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富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5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2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至11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6月至7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4日因私藏生产工具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金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3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