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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716号

易建忠与李正荣、陈学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易建忠,李正荣,陈学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716号

原告:易建忠,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永康,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正荣,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陈学义,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5幢办公楼一层、四层。。

负责人:熊晓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俊林,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建忠诉被告李正荣、陈学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建忠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建忠负担。

审判员  秦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