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民初3410号

定远县大杨木业经营部与蒋宝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远县大杨木业经营部,蒋宝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410号

原告:定远县大杨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定远县。经营者:褚诗荣,该经营部经理。

被告:蒋宝锐,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定远县大杨木业经营部与被告蒋宝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余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