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410号
原告:定远县大杨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定远县。经营者:褚诗荣,该经营部经理。
被告:蒋宝锐,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定远县大杨木业经营部与被告蒋宝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余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