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绰号“佳弟”,男,198619XX年8X月12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澄海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l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许嘉鹏,绰号“日本”,男,199019XX年4X月l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澄海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lO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金昂桂金某甲,男,198319XX年5X月27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澄海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被逮捕。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许嘉鹏、金昂桂金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许嘉鹏、金昂桂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凌晨0时许,同案人金钿X、金泽佳金X佳(均已判刑)等人在汕头市区“88”酒吧喝酒时,金泽佳金X佳与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发生口角产生纠纷。随后,双方返回澄海区途中用电话相约在澄海区隆都镇店市车站斗殴。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一方纠集被告人许嘉鹏、金昂桂金某甲等人持棒球棒、木棍等工具至澄海区隆都镇店市车站一花圃旁等待,准备与金泽佳金X佳一方斗殴。同案人金泽佳金X佳纠集同案人金锐X江(已判刑)等人持枪、刀等工具前往该车站同黄晓鑫黄晓鑫一方打斗。同案人金钿X为给金泽佳金X佳帮架驾驶金泽佳金X佳的汽车先到达该处,没有下车。紧接着金泽佳金X佳、金锐江金X江等人驾驶两部汽车也到达现场。双方遂进行打斗。同案人金泽佳金X佳持刀砍向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划伤黄晓鑫黄晓鑫的脖子。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一方持棒球棒、木棍等工具将金泽佳金X佳的刀打掉在地,并绕着花圃追打金泽佳金X佳。同案人金锐江见状即持自制猎枪将枪口对着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吓住待在原地。同案人金钿X开车撞向黄晓鑫黄晓鑫,致黄晓鑫黄晓鑫的脚部受伤,黄晓鑫黄晓鑫躲闪至车站花圃上。同案人金锐江金X江持猎枪朝天开枪示威、吓唬黄晓鑫黄晓鑫一方。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仿12号猎枪,能正常发射,具备枪支性能。经法医鉴定:黄晓鑫黄晓鑫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颈部擦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5月6日、11日、13日,被告人金昂桂金某甲、黄晓鑫黄晓鑫、许嘉鹏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许嘉鹏、金昂桂金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金锐X江、金泽佳金X佳、金钿X的供述;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隆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12)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03号、(2011)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54号、(2010)澄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许嘉鹏、金昂桂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为首聚众持械斗殴,被告人许嘉鹏、金昂桂金某甲持械积极参加,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许嘉鹏前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鉴于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许嘉鹏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有自首情节,本院均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昂桂金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院给予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晓鑫黄晓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二、被告人许嘉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三、被告人金昂桂金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庄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晓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