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民初520号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与李风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李风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520号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石岘镇8委。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双明,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李风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风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百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