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152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