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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730号

刘中江与姜波、姜公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中江,姜波,姜公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江。被执行人姜波。被执行人姜公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江与被执行人姜波、姜公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