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306号
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山开发区马鞍山中路30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37394277。
法定代表人:王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建军,男,1966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建军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方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弘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