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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963号

叶柏林与颜三珍,谢勇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叶柏林,谢勇,颜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963号原告叶柏林,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勇,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颜三珍,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柏林诉被告谢勇、颜三珍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柏林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柏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叶柏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叶柏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秀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