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4执7551号移送执行人四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国平,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江国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国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国平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并到国土、房管、金融机构、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调查财产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84执7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基
审 判 员 赖累芳
人民陪审员 潘瑞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