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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880号

陈雪芬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雪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88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雪芬,于浙江省仙居县,农民。2007年10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雪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浙1024刑初2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雪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雪芬伙同“春娥”(身份不明),谎称“春娥”愿意嫁给王某,××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于7月24日、7月30日、8月10日、8月15日、9月5日向被害人王某共计骗取人民币27500元,上述款项均汇至被告人陈雪芬的银行账户。2015年11月12日,被害人王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陈雪芬退赔给王某人民币12000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陈雪芬被抓获归案。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雪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其继续向被害人王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5500元。原审被告人陈雪芬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雪芬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陈雪芬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汇款凭证,前科资料,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雪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陈雪芬诈骗数额、手段等具体犯罪情节以及其系累犯并有坦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适当,且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雪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坚

审 判 员  李如省

审 判 员  陈 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卢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