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782号
原告:王秀华,男,汉族,住三台县新生镇。
委托代理人:刘承元,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跃辉,男,汉族,住三台县鲁班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
负责人:张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杜跃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王秀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0元,由原告王秀华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昕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