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民申1944号

贾俊霞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俊霞,陈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俊霞,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岗,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福英,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贾俊霞因与被申请人陈福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俊霞申请再审称,(一)陈福英提供的《房屋买卖草契》内容、形成时间虚假,而且该协议没有贾俊霞的签字和指纹,贾俊霞之子古文军否认协议上贾俊霞的指纹是他所按。(二)原审法院对于买卖房屋的详细经过没有核查,陈福英有多处不实陈述。(三)本案陈福英未通知贾俊霞私自变更的土地证已被法院撤销。(四)有不同格式的契约样本、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证明房屋买卖虚假。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2001年1月24日《房屋买卖草契》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1年1月24日《买卖房屋草契》由代笔人书写,本村村委会人员鉴证及加盖印章。行政判决撤销陈福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基于变更登记程序原因。贾俊霞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否定陈福英持有贾俊霞原宅基地登记卡于2004年进行变更、贾俊霞知悉陈福英2007年翻建涉案房屋等事实。十多年后贾俊霞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证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贾俊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莎莎

书 记 员 赵思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