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执527号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全椒泽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林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泽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林坚,林郑华,安徽益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椒泽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坚,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郑华,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益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峰,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全椒泽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益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林坚、林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